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257)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区(县/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长沙县青山铺镇双双食品厂于2023年9月8日生产的“川辣牛味(调味面制品)”经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AXSP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调味面制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当场下达了长县市监检鉴结[2023]2100040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长县市监责改[2023]2100085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未发现被抽检批次2023年9月8日生产的川辣牛味(调味面制品)产品。
1、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原材料仓库保存情况,发现原材料都按存放标准存放,当事人可提供被抽检批次产品生产所用的大豆油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收货单票据,和原材料仓库温湿度监控记录;
2、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被抽检批次产品川辣牛味(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所有生产环节均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3、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成品仓库温湿度监控记录、被抽检批次产品的成品入库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单,以及销售记录;
4、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存放于当事人留样仓库内2023年9月8日生产的川辣牛味(调味面制品)留样产品做了封存,当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同将封存留样产品做了送检,并委托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产品做检验,2023年11月20日,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A2023-01-W024186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检验结果为0.73,单项判定为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所检项目合格。
5、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召回计划、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召回公告、销售商回复函、自查整改报告,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综上,当事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严格把控各个关键节点,对产品原材料索证索票齐全且检验合格,对生产的产品认证检验并留样,且原材料储存、成品储存按照标准做存放,产品检验合格以后才投放市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努力配合提供有关的资料,并能积极主动对不合格产品做召回,留样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当事人在上述产品的原材料储存、产品生产和出厂前的成品储存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酸价指标在别的环节储存时间与不符合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易超标,当事人在生产和出厂储存期间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