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过期、最小包装破坏及其他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回收后不可再次用于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作为药物上市前的关键环节,在人体安全和产品评价方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是保障药物临床试验顺顺利利地进行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现有法规体系尚未明确该环节的管理要求。2023年1月10日,全国团体信息平台发布了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组织起草的《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T/SHSPTA 001—2023)团体标准,该标准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此《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规定了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环节中各相关方、人员、设施设备、数字化信息平台、质量管理、过程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的制定填补了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环节的法规空白,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加速药物上市进程,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根据职责配备有关人员。服务提供方根据服务内容、规模和专业要求配备相适应的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仓储管理人员、包装人员、贴签人员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人员等。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背景或经过药品专业相关知识培训,接受与其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针对非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造成污染的风险。
设置不同的供应链服务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待验区、合格品储存区、物料存放区、分包贴签区、发货区、待处理区、不合格品区等,并建立进出人员授权管理机制。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须合乎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提供贴签、包装等服务的,应根据服务内容和规模设置物料存放区、分包贴签区等,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接受委托提供内包服务的,一定要按照受托产品内包装工序的生产规格要求,设置不低于暴露工序区域洁净度级别的工作区。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必须按要求做确认或验证,并留有相应的记录及报告,每次包装开始前须对设备状态进行确认。
在仓储区设置临床试验用药品专用区域,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配备能有效调节并记录储存条件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等,并按要求做验证。
各相关方应协同建立数字化信息平台,集成涉及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环节的管理操作、信息数据和业务需求等信息,实现整个供应链过程的数字化管理,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交换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盲法试验随机化信息系统、制造执行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等,形成临床试验用药品追溯体系,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发生混淆和差错。
各相关方通过数字化信息平台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管理的相关记录进行查询。
平台应建立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满足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各系统应定时进行验证,系统间数据可实现信息互通,并使用安全有效的方式来进行数据备份。
建立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临床试验用药品的采购、接收、储存、包装、贴签、发运、回收、销毁等全环节。
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岗位工作职责、操作规程等,并保存相关的记录和凭证。
建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配合申办者识别和评估可能会影响临床试验关键环节和数据的风险,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过程规范。
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在供应链环节发现可能危害受试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能够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运输。出现温度异常时,各相关方应立即报告申办者,并启动偏差调查,由申办者评估其对药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影响的,可接着使用;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立马停止使用。
委托采购方应为本次临床试验的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如为合同研究组织,应与研究者或申办者签订委托采购合同。
委托采购方应提供本次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应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完成信息登记。
委托采购的药品应为国内外合法公司制作并经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上市的药品;如采购尚未在境内上市的境外产品,需取得相关进口批件后合法通关进口。
与供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有:临床试验用药品、对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制备单位或生产企业、贮存要求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运输方式等内容;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职责。有温度控制要求的产品,应约定温度偏差处理方式。
服务提供方应在完成采购后,向申办者提供所采购药品的批准证书、品质衡量准则、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接收和储存的管理规程,经检查资料齐全、符合运输温度要求的产品,方可接收。
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当依规定温度要求,储存在经验证合格的库区中,并由专人管理。
提供包装材料印刷服务的,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存放相关物料,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根据申办者要求做物料留样。
申办者提供或确认包装和贴标方案,如涉及盲法试验的贴标,应当建立随机化信息的管理流程。
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药品包装与贴签。根据药品品种、包装操作等要求,设置相应的洁净区。
提供包装、贴签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应按照试验方案的盲态要求做包装、贴签,完成操作后应进行盲性检查。
申办者必须在临床试验方案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下达临床试验用药品发运指令;服务提供方应该依据申办者的指令,拣选待出库的药品并进行出库复核,并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质量属性和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运送方式,采取对应措施防止出现变质、破损、污染、超温等问题。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运送应至少附有该批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送货清单和供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接收确认单。
临床试验机构接收药品时,应核对相应资料并对药品的外观、包装、在途温度等质量状况做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接收。
召回、过期、最小包装破坏及其他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回收后不可再次用于临床试验。经申办者复验合格后延期的试验药物可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其他药品回收后应当尽可能避免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办者应当对回收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再次评估,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评估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对需召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申办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各相关方。当对照药品或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申办者应当确保及时获得召回信息,并立即采取对应措施。
临床试验用药品供应链服务提供方及各相关方应积极努力配合临床试验申办者进行产品的召回。
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销毁;如授权供应链服务提供方进行销毁,应当书面授权;如需临床试验机构按医疗废弃物立即销毁的,应在协议中明确。所有销毁均应留有完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