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5月省药品查验中心开展“你点我讲”服务活动以来,收到了众多“两品一械”企业的咨询问题,为进一步服务企业,中心对近期企业咨询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本期就药品GSP检查咨询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敬请企业关注收藏。
1.企业的药品经营业务主要面向海南以外的地区,自有仓库空置,养护、验收等岗位人员是否一定要配备?
答:参照《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判标准》*01301规定执行,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应符合GSP的要求,自有仓库应设置养护、验收等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答:物流管理岗岗位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理规划库房的库区、货位等,监督物流作业过程,确保仓库环境与日常作业流程安全等。
答:参照《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判标准》**03101规定执行,企业应依据自己经营真实的情况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有特殊管理药品营业范围的,不需要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答:公司能够根据经营实际独立设置收货区、验收区,也可以共用。如共用,可采取动态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标识牌,已完成收货待验的药品,还应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以防与待收货药品相混淆。
答:目前法规未作要求,企业可根据原料药的特性和储存条件选择适宜的存放场所。
8.仓库的自动温湿度监测、记录系统的监测终端放置点的测试或验证能否由设备供应商完成后,再由企业确认?
答:验证应由企业主导完成。质量管理部应组织并且开展验证工作,仓储、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共同参与,设备供应商等具备验证相应能力的相关单位能配合开展验证。不可以完全委托第三方完成验证。
9.未开展药品经营业务,自有仓库未存放药品,是不是能够停用温湿度监测系统?
答:参照《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判标准》*08404规定执行,没有存放药品的独立库房,可以不进行实时温湿度监测、调控和记录,但应定期开启温湿度调控设备和监测系统,检查其运作状况,确保库房能随时符合药品储存温湿度条件,并有记录。
答:参照《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判标准》*10701、10902规定执行,索取实际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资质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