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8日 ,广西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梧州潘塘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62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你药房发现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生产厂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91217,生产日期2019.12.11,贮藏: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5盒,摆放于经营场所内处方药内服其他类药架上。你药房《2020年六月梧州潘塘药店营业场所温湿度记录表》记录显示,2020年6月23日下午经营场所温度为28℃。经营场所现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执法人员现场就以上问题对你药房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39号)。
2020年6月24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你药房的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你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上述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储存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药品标示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药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你药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020年六月梧州潘塘药店营业场所温湿度记录表》影印件、药品外包装影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向你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18号),依法告知你药房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药房享有的权利,你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药房未按药品标示储存要求储存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该依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做到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做储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案发后,本局暂时未收到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你药房格外的重视,认认真真地对待,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你药房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药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