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大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业药房行政处分决议书(梧市监处〔2020〕63(改)号) - 行政处分 - 广西梧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title>
广西梧州大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业药房行政处分决议书(梧市监处〔2020〕63(改)号) - 行政处分 - 广西梧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title
本局法律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你药房发现蛇胆川贝液(出产厂商:广州白云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产批号1912033,出产日期2019/12/23,储藏:密闭,置阴凉处(不超越20℃))6盒,摆放于运营场所内化痰止咳平喘用药药架上你药房《运营场所温湿度监测调控记载表》(编号:BXYY-QR(2019)-16显现,2020年6月23日上午运营场所温度为23℃。运营场所现场温湿度计显现温度为24℃。法律人员现场就以上问题对你药房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36号)。
2020年6月24日根据现场查看发现的违法现实,法律人员对你药房的受委托人黄佳茵XXX进行问询查询,黄佳茵XXX供给了你药房的《运营执照》、《药品运营答应证》、《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材料,供认你药房对上述蛇胆川贝液未按药品标明贮存要求陈设药品。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药房未恪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从事药品运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现查明,你药房于2020年6月23日,在梧州市秋湖路1号档案馆大楼南面临街舱位运营场所内,未按贮存要求陈设蛇胆川贝液。
你药房供给的《运营执照》复印件、《药品运营答应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查看笔录、问询笔录,《运营场所温湿度监测调控记载表》复印件、药品外包装影印件、现场法律相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本局于2020年8月33日向你药房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梧市监罚告〔2020〕21-15(改)号),依法奉告你药房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及你药房享有的权力,你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说、申辩,视为抛弃陈说、申辩的权力。
根据上述现实和根据,本局确定你药房未按药品标明贮存要求陈设蛇胆川贝液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设应当契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处以及贮存要求分类陈设,并设置夺目标志,类别标签笔迹明晰、放置精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运营活动,应恪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树立完好药品运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运营全过程继续契合法定要求。”的规则。案发后,你药房能分外的注重,仔仔细细地对待,活跃尽力合作查询。本局暂时未收到导致十分严峻社会损害和影响的陈述,鉴于你药店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分的景象,考虑本案状况,本局决议在法定起伏内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还有规则的景象外,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点评研讨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等未恪守药品出产质量管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药物非临床研讨质量管理标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等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的规则,本局责令你药房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分:正告。
如你药房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