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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不服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2023〕张行复第101号

时间:2024-10-10 作者: 点击: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8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8月31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3082113222”在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5月19日拼多多平台某店铺支付4.51元购买店铺“3d立体口罩”1份,产品包装标识生产厂商:张家港市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执行标准为普通防护口罩TCTCA7-2019;依据该标准8.2,产品实物口罩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材料)未按要求规范标识;是否采取消毒方式等未加标识;储存环境温湿度未标识等;使用者无法正确佩戴使用贮存该口罩,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标准。2023年7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3年8月3日由于“被举报方不属我单位管辖辖区,请向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包装标识执行标准为普通防护口罩TCTCA7-2019;依据该标准8.2,产品实物口罩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材料)未按要求规范标识;是否采取消毒方式等未加标识;储存环境温湿度未标识等;使用者无法正确佩戴使用贮存该口罩,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对申请人提供在全国12315平台的实物图片等并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履行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和被申请人产品知识、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立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使用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标准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12315平台举报及告知情况网页截图;2.购买记录及相关这类的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崔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7月31日,答复人收到崔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对张家港市某公司的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5月19日拼多多平台某店铺支付4.51元购买店铺“3d立体口罩”1份,产品包装标识执行标准为普通防护口罩TCTCA7-2019:依据该标准8.2,产品实物口罩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材料)未按要求规范标识:是否采取消毒方式等未加标识:储存环境温湿度未标识等:使用者无法正确佩戴使用贮存该口罩,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望监管部门调查该产品的具体质量状况,请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口罩经销商、生产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严惩,将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流程和结果回复本人,谢谢。”接到举报后,答复人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案源登记。2023年7月31日,答复人经核查发现张家港市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甲号,非答复人辖区,决定不予立案。7月31日,答复人通过全国315平台回复崔某某,内容为“决定不予立案。该举报不属我单位管辖辖区,请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答复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崔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崔某某在举报中提出的举报对象为张家港市某公司,案涉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乙号。经核查登记信息,该公司登记机关为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住所为张家港市凤凰镇甲号,非答复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答复人告知崔某某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在处理崔某某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单及证据照片11张;2.被举报公司基本情况表;3.举报流程处理单;4.案件来源登记表;5.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查: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对张家港市某公司的举报,称该公司生产的“3d立体口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案源登记。经核查,被申请人发现张家港市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甲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辖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内容为“决定不予立案。该举报不属我单位管辖辖区,请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举报单及证据照片11张;2.被举报公司基本情况表;3.举报流程处理单;4.案件来源登记表;5.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系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张家港保税区区域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事项做处理的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张家港市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甲号,被举报行为的发生地不在张家港保税区区域,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案源登记,核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通过全国315平台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向被举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案件移送职责的主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属于经核查不予立案案件,尚未进入立案查处阶段,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将案件移送为由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