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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详情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781,740,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从事军用大中型飞机整机、军民用航空零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与服务,属于高端航空装备制造业。

  公司研制的飞机零部件产品已涵盖所有国产民用大中型飞机主力型号。承担了C909飞机、C919飞机、AG600飞机、新舟系列飞机的机身、机翼等关键核心部件研制工作,是上述飞机型号最大的机体结构供应商。同时,公司热情参加国际合作与转包生产,承担了空客A320/A321系列飞机机翼、机身和波音737系列飞机垂尾与内襟翼等产品的制造工作。

  公司提供航空工程技术上的支持、技术资料、用户培训、航材支持、飞机维修(含改装)等航空服务业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公司需根据该新规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仅影响成本费用内部构成,不会对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1.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无偿划转陕西陕飞锐方航空装饰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效能,同意将公司所持陕西陕飞锐方航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飞锐方公司”)100%股权,按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陕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陕飞锐方公司股权,中航工业陕飞将直接持有陕飞锐方公司100%的股权。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和资源优化,不涉及现金支付,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划转,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4年12月24日,陕飞锐方公司完成了上述股权无偿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2.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无偿划转中航西飞汉中航空零组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效能,同意将公司所持参股公司中航西飞汉中航空零组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零组件公司”)35%股权,按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中航工业陕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汉中零组件公司股权,中航工业陕飞将直接持有汉中零组件公司35%的股权。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和资源优化,不涉及现金支付,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划转,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4年12月23日,汉中零组件公司完成了上述股权无偿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韩小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刊载于2025年4月1日巨潮资讯网;《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刊载于2025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赞同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未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781,740,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2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333,808,808.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申请使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1,480,00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75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55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100,000万元、信用证开证额度44,500万元、保函额度1,000万元、供应链融资额度34,500万元。以上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可循环、调剂使用。

  为提高资金业务办理效率,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授权事项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决策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开证、保函及供应链融资等经营性融资业务,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八)批准《关于全资子公司西飞科技(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其做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飞科技(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工贸”)使用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项下信用证额度4.45亿元,用于代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并由公司为西飞工贸代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开立的信用证业务做担保,担保期限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其代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开立的信用证业务做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一年,保证范围有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对外担保公告》)

  在表决上述议案时,董事吴志鹏先生、韩小军先生、安刚先生、董克功先生、王广亚先生、陈伟光先生和楚海涛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在表决上述议案时,董事吴志鹏先生、韩小军先生、安刚先生、董克功先生、王广亚先生、陈伟光先生和楚海涛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和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赞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情况详见《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

  在表决上述议案时,董事吴志鹏先生、韩小军先生、安刚先生和董克功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7名董事进行表决。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总额为18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5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至2025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三)上述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五)上述议案将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详见附件1。

  (三)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下午15:00。

  (二)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注:1.本次股东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投票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投票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汪志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刊载于2025年4月1日巨潮资讯网;《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刊载于2025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西飞科技(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飞科技(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工贸”)具备进出口代理业务相关资质,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代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因西飞工贸目前无法获取足额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以满足公司进出口业务需求,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西飞工贸使用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项下信用证额度4.45亿元,并由公司为西飞工贸上述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西飞工贸提供担保不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不需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截至目前,有关本次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内容由公司、西飞工贸与银行以董事会决议为依据共同协商确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紧固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密封件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阀门和旋塞销售;模具销售;软木制品销售;人造板销售;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密封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新材料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工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保税仓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西飞工贸无对外担保事项、资产不存在对外抵押情况,也不存在诉讼与仲裁事项。

  (二)银行授信使用及担保金额:总额度4.45亿元,即在担保期间内担保发生额不超过4.45亿元。

  (三)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为西飞工贸代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开立的信用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四)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截至目前,有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内容由公司、西飞工贸及银行以董事会决议为依据共同协商确定。

  本次担保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董事会认为西飞工贸经营稳定、资产状况良好、业务发展健康,具有持续盈利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为保证公司进出口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同意西飞工贸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4.45亿元,用于代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并由公司为西飞工贸使用上述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503.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7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上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对外担保额度为61,003.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3月28日,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3,435,524.55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760,634,114.64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计76,063,411.46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为3,073,000,869.45元,母公司报表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73,000,869.45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2024年度不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未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781,740,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2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333,808,808.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公司将按照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2024年度公司现金红利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2.62%。2024 年度公司未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实施股份回购。

  注:2023年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3,671,198.11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属行业特点、外部环境、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不影响公司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赞同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即将期满。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与中航工业财务协商,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拟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4.交易标的情况: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担保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鉴于中航工业财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在审议和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志鹏先生、韩小军先生、安刚先生、董克功先生、王广亚先生、陈伟光先生和楚海涛先生回避表决,由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主要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8.16%。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航工业财务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工业财务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12家共同出资组建,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后经四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本395,138万元,股东单位4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262,9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11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16%;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4%;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550万元,占注册资本1.66%。

  中航工业财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航工业财务资产总额合计2,101.8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31.42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1,956.19亿元。2024年度中航工业财务实现营业收入37.59亿元,利润总额11.70亿元,净利润8.64亿元。

  鉴于中航工业财务和公司第一大股东均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航工业财务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中航工业财务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履约能力良好。

  标的情况: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担保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吸收公司及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二)贷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三)结算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五)其他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75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甲方可循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1.存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吸收公司及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其他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公司对中航工业财务的风险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度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2011年12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同意公司制订在中航工业财务办理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内容详见2011年12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中航工业财务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将继续按照前述已制定的《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旨在于满足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中航工业财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工业成员单位的结算中心,并在西安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作为公司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拓展业务,促进自身发展,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截至目前,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存款余额1,549,119.05万元,贷款余额68,000万元,无担保金额,综合授信额度使用7,577.18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余额77,775.64万元。累计取得利息收入1,124.30万元,累计支付利息支出0万元。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超过500名注册会计师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7)业务收入: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15.89亿元,审计业务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41亿元,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3年12月27日,在涉同济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新疆高院二审判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2月29日,在涉昌信农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1次。4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0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1人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杨益明,1999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海涛,2019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0月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发明,2002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3年11月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5年度拟支付审计费用18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1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30万元,与2024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一致。上述审计费用是按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其中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已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该所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