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号)、市局2024年第5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号)
样品名称:怪味胡豆;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1-28;标称生产企业名:/;被抽样公司名称:彭山区丁磊炒货食品店;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4月0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怪味胡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样品名称: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2-19;标称生产企业名:/;被抽样公司名称: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4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法免予处罚。
样品名称:泥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5-30;标称生产企业名:/;被抽样公司名称: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泥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进一步在采购的时候把好进货关,争取做到让群众买到放心合格的食品。
样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5-30;标称生产企业名:/;被抽样公司名称: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大学店;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进一步在采购的时候把好进货关,争取做到让群众买到放心合格的食品。
样品名称:水洗小葱;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6-23;标称生产企业名:/;被抽样公司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川浙景汇生活超市;经检验,戊唑醇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水洗小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与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15日给予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做好食品进货和售卖记录,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通过程,加强对供货商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样品名称:小山笋(盐水竹笋);规格型号:520克/袋;加工日期:2024-04-28;标称生产企业名:沐川县山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被抽样公司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川浙景汇生活超市;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小山笋(盐水竹笋)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山笋(盐水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整改情况:1、确保食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并配备相应检查设备,做到不合格商品绝不上架。2、加强对食品区域的日常清洁和消毒工作,建立长期的清洁检查制度。3、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确保商品来源的信誉和可靠性。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建立食品进货和售卖记录系统、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通过程。4、采购时做到索票索证。
样品名称:大山药;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6-26;标称生产企业名:/;被抽样公司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富容兴生活超市店;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大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经营者承诺进一步在采购的时候把好进货关,争取做到让群众买到放心合格的食品。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