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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时间:2024-08-25 作者: 点击:1

  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公司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4.境内公司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手续。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有效期、结合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1.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账户相关信息,包括境外账户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

  4.境内机构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境内机构可依据自己经营要确定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公司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对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对于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需说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企业名称、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