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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标准温度_北京市供暖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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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室内的供暖标准是在正式供暖季节,使用室内中心的标准温度计来测试室内温度,要求温度为摄氏十九度。只有满足这个要求,才能算作合格供暖。如果有需要,可以请公证部门进行测定,这样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供热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更好的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仔细的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一定效果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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