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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

产品详情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关于逐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5号)、《关于快速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逐步的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对《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全省联通,逐步实现档案服务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对本规范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身份证件、户口、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和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的,凡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核验等方式实现相应信息数据核验的,不得再要求提供。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党员。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稳定工作队伍。

  四、加强科学利用。各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强化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强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数据统计分析和科学预测,为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供决策参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整体效能。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队伍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十个严禁”纪律,杜绝在档案的接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服务。对于篡改、伪造档案,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涂改档案材料,擅自向外公开、泄露档案信息等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为规范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和我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和流程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包括江西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1)存档机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1)存档机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证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登记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申请材料。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委托管理。申请单位提供《转入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填写《委托档案管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④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设立单位集体账户,接受单位集体委托管理。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档案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会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补充相关缺失材料。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动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上班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1.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人员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该类档案应提供材料目录清单,清单包括以下材料:就业通知或录用、录取、招工、招干、安置、吸收、入伍等手续完备的入职审批材料;转正、定级及档案工资套改和晋升晋级材料;学籍档案(内含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籍表等);用工期间的任职、考核、鉴定与奖惩材料;档案转出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相应材料。

  (1)存档机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申请材料。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申请人向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如果申请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材料(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如果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原工作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材料(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

  (3)接收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申请调档。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开具《调档函》。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原工作单位开具《调档函》。④调档。申请人或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持《调档函》回申请人档案管理单位调档。⑤委托管理。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并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⑥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申请人档案,查验档案的密封状况,审核甄别档案材料真实、齐全情况无误后,设立个人账户,接受个人委托管理。

  2.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3)接收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若申请人为户籍所在地人员则视为已设立个人账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委托管理。档案转递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申请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④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个人账户,接受个人委托管理。

  (1)存档机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申请材料。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如果申请人办理,需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果委托别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接收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委托管理。档案转递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④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个人账户,接受个人委托管理。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2)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如果申请人办理,需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转入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如果委托别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转入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

  (3)接收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委托管理。档案转递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④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档案转入单位集体账户,接受单位集体委托管理。

  国家承认的非统招学历人员档案接收需具备以下条件:初中或高中毕业后未考取统招的技校或大中专院校且毕业;未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或登记手续,或未经原劳动部门备案的招工手续并安置工作;未服兵役;其它无正式人事档案情况。严禁凭人事档案的部分组成材料按此类人员存档。

  (1)存档机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申请材料。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的,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学籍档案(内含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籍表等)、毕业证原件(备核查)、《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②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的,如果申请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学籍档案(内含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籍表等)、毕业证原件(备核查)、《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如果委托别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学籍档案(内含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籍表等)、毕业证原件(备核查)、《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劳动(聘用)合同》。

  (3)接收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委托管理。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④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个人账户,接受个人委托管理。

  留学回国人员留学前在国内若有人事档案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作为补充材料归入原人事档案;若无人事档案,可按以下流程规范办理存档。

  (1)存档机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申请材料。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留学院校毕业证原件(备核查)。②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存档的,如果申请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留学院校毕业证原件(备核查)、《劳动(聘用)合同》;如果委托别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毕业证原件(备核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劳动(聘用)合同》。

  (3)接收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委托管理。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④接受委托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个人账户,接受个人委托管理。

  1.申请材料。①个人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调档函原件。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调档函》原件、《转出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

  如果委托别人办理,另须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2.转出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调档。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并核实存档信息。③登记转档。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填写《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表》并交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④档案转递。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来进行转递。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将通过机要通信或单位派专人送取方式来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申请人如迁入了户口、转入了党员组织关系,申请转出档案前应先迁出户口、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每天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严禁档案在库房外过夜。档案因工作需要须出入库房提供使用时,应履行登记手续。

  (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的联系,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对所有核对合格的档案补充材料,收集时都要履行签收登记手续。

  (2)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理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3)材料送达单位送达涉及存档人违规违纪违法等处分材料时,材料送达单位须提供单位的介绍信或情况说明备存。

  (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上班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

  (2)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

  (3)归档材料的字迹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需用证书、证件等复印件存档的,一定要标注明确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

  (1)申请材料。①个人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归档材料原件。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归档材料原件。若涉及送达申请人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材料时,材料送达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情况说明备存。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归档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申请归档材料来鉴别和核对。③收集登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归档材料来收集登记,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④材料归档。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收集的档案材料存入申请人档案。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工作按《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规范》(赣人社字〔2020〕210号)执行。

  (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配置铁质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分开设置。有关档案安全管理规范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规范》(LD/T04--2020)执行。

  (3)要建立档案库房的档案出入库制度、卫生安全制度、工作交接制度和档案排放查找方法。

  (4)库存档案应采取分类管理。对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档案、无主档案、长期出国人员档案等要分别登记管理,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1)防火要求。档案库房应远离食堂、汽车库房等消防重点目标;应安装避雷针、火灾报警器和消防灭火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安全知识。严禁在库房内吸烟、设置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2)防潮要求。库房内应安装温度、湿度记录仪器等设备,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3)防蛀要求。裱糊档案材料应使用化学浆糊。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易霉物品。要定期施放驱虫药剂和使用防腐防虫物品。

  (4)防盗要求。库房要安装防盗门窗、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5)防光要求。库房宜选用白炽灯照明。如采用荧光灯照明时,需有紫外线过滤措施。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应避免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有窗帘等遮阳措施。

  (6)防高温要求。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温度应控制在14℃-24℃。

  (1)公安、检察、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执行公务或公证机构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因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要可跨单位查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1)查阅单位应派两名或以上(一般为党员),提交加盖公章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明查阅理由申请查阅。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5)原则上不可以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予以备案,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标注明确出处和日期,并盖章。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1)申请材料。①个人委托管理。查阅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理由)、查阅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如果查阅本单位人员,需提供查阅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理由)、查阅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查阅其他单位人员,需提供查阅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理由)、查阅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该其他单位同意函。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查阅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查阅申请材料。③提供查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出示档案材料。查阅人按要求查阅档案。④档案入库。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被查阅人档案入库管理,查阅申请材料留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按规范转递档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应当认线)申请材料。①个人委托管理。借阅单位函件,借阅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存档单位和借阅单位函件,借阅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借阅单位经办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借阅登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复印留存档案目录材料,将密封档案交借阅人,并告知借阅归还日期。④档案入库。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照复印留存档案目录材料认真审核档案,核对没有错误后入库管理。

  1.申请材料。①个人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同意函。

  如果委托别人办理。①个人委托管理。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同意函。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出具证明。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出具证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证明。

  包括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以及其他政审。

  (1)个人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

  (2)单位集体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

  如果委托别人办理。①个人委托管理。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②单位集体委托管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同意函,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政审(考察)。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出具意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意见。

  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退休审批材料及程序要求,协助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做好送档审查和相关表格盖章核对等工作。

  已加入中国的流动人员将人事档案托管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在流动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这些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接受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成为流动人才党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组织程序及工作要求,做好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收缴、管理并按组织部门规定合理使用党费。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联系,积极开展符合流动人才党员特点的组织活动。

  (1)申请材料。①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②委托别人办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原件、有效期内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接收。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入党材料和存档信息。③办理接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党员信息,办理党员党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填写组织关系回执并盖章。

  若能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接转组织关系的,直接通过系统接转,无需出具纸质介绍信。

  (1)申请材料。①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②委托别人办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原件。

  (2)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转出并告知组织关系接收单位信息。②材料核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对申请材料。③办理转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④接收回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归档回执。

  若能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接转组织关系的,直接通过系统接转,无需出具纸质介绍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需在辖区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人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设立条件、材料要求及流程依当地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照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办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协助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申请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员开展好户口落户、户口迁移、身份证办理和相关证明出具等工作,做好户口页保管、户口借用等日常管理。

  (1)当人才集体户内人员的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应及时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中迁出。

  (3)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根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