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于猪肉储备体制机制和安全管理要求的逐步的提升,2023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联合修订印发了《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3〕27号),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我市在《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丽发改粮储〔2021〕384号)的基础上迭代出台了《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统一储备政策体系的需要。我市生猪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和活体储备两种储备政策体系,由于基地商品猪和活体储备两种储备发挥的功能相近,但管理方式和政策标准却不一致,已不适应实际需求。
(二)适应现有行政管理的需要。原《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丽发改粮储〔2021〕384号)部门及职能不完备,市发改委职能仍不完善、市财政局部门职责缺失;同时有些条款如“资产负债率低于70%”已不适应现有行政管理的要求。
一是充分吸收政策。参考《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以及我市实际修订。
二是突出制度重塑。《办法》重新梳理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理清了内在逻辑和储备目的,完善了储备结构、储备规模和补贴标准,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是优化闭环管理。《办法》重新优化了猪肉储备从收储管理、在库管理、动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闭环管理程序。
四是强化数字化应用。《办法》要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单位应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监管。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承储单位门槛、收储管理、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出库(栏)动用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8章28条,重点对原则要求、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规定。
(一)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原则要求,明确了市级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四)收储管理。共3条,规定了原则上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明确了生猪储备及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五)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共8条,规定了存储的要求、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储备费用补贴标准。
(七)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了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违反原则的相关规定。
(一)整体框架及章节内容。原《办法》共9章29条,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28条;文件名称“《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丽水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原第一章“根本原则”修改为“总则”;原第三章“资质管理”修改为“承储单位门槛”;原第五章“在库(栏)管理”及第七章“储备补贴”,合并为第五章“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
1、储备模式方面,把原《办法》中的基地商品猪和活体储备统一为“生猪储备”模式。
2、补充完善职责分工。补充市发改委“负责拟订市级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市级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职能;新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核定等工作,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3、修订猪肉储备动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出库价格在动用方案中明确,根据调控需要,必要时可按低于市场行情报价执行,产生的价差、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承储单位应根据动用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
4、监督检查有关内容。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原办法的“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1、完善承储单位门槛。增加了承储单位一定要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删除了“资产负债率低于70%”等规定。
2、修改了冻猪肉承储单位基本条件。增加了承储单位一定要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等条件。
3、修订了猪肉储备补贴标准。本《办法》第二十条,统一政策标准后的生猪储备补贴为每头每年30元;本《办法》中明确了“以后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予以确认。”
猪肉储备:猪肉储备包括生猪和冻猪肉,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政府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