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查询完结,并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号),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设应当契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处以及贮存要求分类陈设,并设置夺目标志,类别标签笔迹明晰、放置精确。”的规则,构成未按药品包装标明的温度要求贮存药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还有规则的景象外,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点评研讨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等未恪守药品出产质量管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药物非临床研讨质量管理标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药品同意证明文件、药品出产答应证、药品运营答应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点评研讨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等五年内不得展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价点评研讨、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产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制止从事药品出产运营等活动。”的规则,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在案子查询过程中能活跃尽力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查办,且未有依据阐明形成损害结果,违法情节细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