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自2017年设置农村便民药柜试行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共设置农村便民药柜1219个,打通了农村药品供应“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偏远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难题。
据了解,“农村便民药柜”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未开办药品零售药店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是其向农村延伸的药品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5月,云南省有约2万家药品零售企业,其中注册在县(区)域上以主城区的药店约1.4万家,占70%,注册在乡镇的药店约6000家,占30%,有的市(州)注册在乡镇的药店占比甚至只有25%左右。2018年,云南省城镇人口比重为47.69%,农村人口占比52.31%,农村人口比城镇人口多,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在乡镇的数量占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的30%,偏远乡镇药店数量较少。
为破解偏远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这一难题,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管局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6月在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和鼓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同时,云南省药监局还通过优先与贫困群众合作的模式开设“农村便民药柜”,对其进行专门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助其脱贫致富,实现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的“精准扶贫”。截至目前,云南有行政村11879个,其中没有开办零售药店的6842个,占行政村总数的57.6%。2017年以来,共设置农村便民药柜1219个,占没有开办零售药店行政村总数的17.8%,有13个州市相继开展了试行或试点工作,8家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参与。便民药柜合作对象平均月收入达到了1200元左右,其中,“曲靖大海哨社区南海子专柜”、“耿马县孟定镇大寨村专柜”、“丽江永胜县光华新民村专柜”、“红河州建水县岔科镇清水塘村专柜”等网点合作对象月收入已突破了2000元,有力助推了脱贫攻坚工作。
“农村便民药柜”营业范围与设置主体零售连锁门店批准的营业范围一致,只准经营常温保存的非处方药,设置主体零售连锁门店经备案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可经营14个一类医疗器械和6个二类医疗器械。目前,云南省药监局拟定了农村扶贫药柜销售品种目录,非处方药药品品种共454个,包括42个非处方药儿科用药、12个非处方药妇科外用药、32个非处方药五官外用药、15个非处方药皮肤外用药、78个非处方药类的中成药等;一类医疗器械如创口贴、退热贴等14个品种;二类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家用血糖仪等6个品种。各地“农村便民药柜”的经营品种目录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符合当地群众用药习惯的要求遴选确定,并报云南省药监局备案。对未经备案就先布点设置的情况,责令企业尽快就地补办备案手续;对不具备条件的公司进行约谈,要求要么放弃设置,要么在规定的时限内开设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云南省各级监管部门在推进“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中,探索出了“试、明、导、清、查”五字法,“试”就是勇于先行先试,原云南省食药监局于2017年12月启动全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试行工作;“明”指明确了“农村便民药柜”概念内涵、设置主体、遵循原则、设置条件、设置程序、营业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创新制度安排,最大限度简化备案管理流程,使地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企业容易理解把握、便捷操作落地;“导”就是坚持脱贫攻坚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发挥地方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加大药品企业引导力度,调动激发公司参与积极性;“清”就是理清两个责任,要求“农村便民药柜”设置主体每年对所设置“农村便民药柜”进行绩效评估,并报告“农村便民药柜”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理清各级监管责任,云南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备案管理、日常监管,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和超范围经营;“查”就是切实加强督查检查,将“农村便民药柜”纳入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相关备案管理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