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心有关部分财务部分、档案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分、档案部分,财务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分、档案部分,中心企业财务部分、档案部分:
为习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开展,标准各类电子管帐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所称电子管帐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纳的电子方式的各类管帐凭证,包含电子发票、财务电子收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管帐凭证。
三、除法令和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一起满意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仅运用电子管帐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二)电子管帐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牢靠,对电子管帐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及时被发现;
(三)运用的管帐核算体系可以精确、完好、有用接纳和读取电子管帐凭证及其元数据,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完结管帐核算事务,可以按照国家档案行政办理部分规则格局输出电子管帐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阅、批阅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很大作用防备电子管帐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管帐凭证的归档及办理契合《管帐档案办理办法》(财务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管帐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根据的,有必要一起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管帐凭证。
五、契合档案办理要求的电子管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平等法令上的约束力。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电子管帐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方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管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告诉规则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档案行政办理部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处理处分。
问答:财务部 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标准电子管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告诉》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