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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药品阴凉柜 GSP认证工作开始

时间:2023-12-18 作者: 点击:1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夏季阴凉、冷藏药品的管理,严格此类药品夏季采购、验收、储存及销售,保证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药品质量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强化药品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阴凉、冷藏管理,健全药品质量工作机制,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分局分别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局市场处将对各县(市)局及直属分局工作开展情况做督导检查,并对全市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进行抽查。

  专项检查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至2016年9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明确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件对药品阴凉、冷藏的规定,申明此项检查的严肃性、重要性,为专项检查营造氛围。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严格依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件的要求,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察觉缺陷立即整改纠正。

  按照自责分工,依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件规定,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检查,对未按规定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的情况,特别是未按规定配备相应阴凉、冷藏设施设备的企业责令改正,对质量有疑的药品,停止销售一律送检。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伪造温湿度记录等行为,应依法查处。

  各县(市)局、各直属分局请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认真汇总,并报市局市场处。同时,市食药监管局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查。

  (一)企业应按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内容。并依此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二)企业一定按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件规定的要求配备阴凉(20℃以下,RH35%--75%)、冷藏(2℃--8℃)设施设备,其设施设备和温度调节系统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对冷藏设备内的温度要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具有报警功能。

  (三)企业应对从事购销阴凉、冷藏药品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专业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有关的资料,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

  (五)冷藏药品到货时,验收员应先认真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送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不是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或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六)阴凉、冷藏药品应陈列在阴凉柜、冷藏柜等设备中。保证存放温湿度符合标准要求,超出范围时及时报警,立即采取调控措施。

  (七)必须建立养护岗位工作职责。养护人员应当对设备温湿度进行相对有效监测、调控,改善储存条件等并记录。

  (八)销售此类药品,特别是冷藏药品要用适宜的保温设备存放,应告知患者存储的条件等信息,做好销售记录。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各县(市)局、要格外的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根据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将工作具体细化并落实到实处。要正确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营造好此次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将药品阴凉、冷藏管理工作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上述违规情况、记录以及操作造假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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