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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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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重庆市、四川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七章(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委托储运要求、附则),共三十条。

  明确了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公司的定义和适合使用的范围。规定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公司应符合药品GSP要求,具备适合药品储存运输的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建立质量管理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储存、运送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可追溯化,确保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可追溯。

  要求建立符合药品GSP储存、运输有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人员资质均应符合药品GSP要求,质量管理员不可以少于3人,验收员不可以少于3人,养护员不可以少于2人,出库复核人员不少于3人,物流及计算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

  2.对药品运输工具做出了细化要求。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还应当配备安装车载温湿度自动监控、调控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的冷藏车不少于2辆及车载冷藏设备(冷藏箱、保温箱等)不少于5个。

  3.规定了专营品种的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要求。只接受冷藏、冷冻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的企业,应当配备2个及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1500立方米。只接受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委托储存、运输的企业,药品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1500立方米。

  要求建立覆盖药品储存、运送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换平台、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控制管理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等,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实现实时对接、交互、可追溯。

  要求建立完整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与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制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细化了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等详细的细节内容,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要求开展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与企业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了合同、协议应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允许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省、直辖市辖区内设置分仓,进行统一管理。分仓应当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2023年第18号)中一类地区仓库要求,具备药品现代物流能力。

  对自动化仓库、多机热备、停用验证等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四川省、重庆市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划分标准,规定《指导意见》解释权和实施时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