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近来发布行政处分信息,因药品贮存温度不合要求,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一村级卫生所被正告,行政处分决议书内容摘要如下: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秀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头绪,依法对当事人秀屿区平海镇**村卫生所涉嫌未按规则贮存药品事宜进行核对。经查,当事人药柜贮存有储藏要求温度不超越20℃保存的雷贝拉唑钠肠溶片等药品,现场药柜环境和温度为2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则,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查询。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第1次问询查询,并制造问询笔录。
经查,当事人已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村*展开治疗活动。当事人将雷贝拉唑钠肠溶片等包装标明的储藏要求温度不超越20℃保存的药品贮存在常温药柜,该药柜在2023年10月11日现场查看时实践环境和温度为26℃。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问询笔录1份、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查看相片资料1份、莆田市秀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资料1份等。
本局于2024年1月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莆市监处告〔2023〕10230005号),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的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作为药品运用单位,将储藏要求不超越20℃保存的药品贮存在超越20℃的环境下,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归于未按规则贮存药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不具备从重处分或从轻处分情节,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分。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本局决议: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